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36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世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XX,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立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解照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路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