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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362-2号之四

刘世强、XX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世强,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362-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刘世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XX,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赵立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解照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路军、赵立涛、解照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路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