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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20号

李宝生、贾青粉等与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程瑞测绘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宝生,贾青粉,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程瑞测绘有限公司,汤国涛,张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生,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贾青粉,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三门峡程瑞测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军,经理。被执行人汤国涛,男,1998年12月1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帆,男,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李宝生、贾青粉申请执行河南中裕联创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程瑞测绘有限公司、汤国涛、张帆侵权一案,本院根据李宝生、贾青粉的申请,依据我院(2015)卢民三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2015)卢民三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助理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