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5民初1191号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莉芳,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回族,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金英,女,1979年4月5日出生,回族,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于小丽,女,1976年4月5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小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莉芳、被告于小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受西花园街道办、居委会、燕宝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为燕宝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系燕宝花园小区某某营业房租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8.68平方米。原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间,被告未能依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共24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共计556.99元未交,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556.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小丽辩称,2014年被告承租的涉案房屋被水淹,导致门头损坏,2015年被告维修门头时,维修工人对雨漏管进行过排查,雨漏管没有问题,被告房屋漏水是因为楼上住户将垃圾扔到房顶,原告未能及时排查,导致雨漏管堵塞,房屋漏水,现被告房屋漏水问题仍存在,故被告不同意交纳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1日,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燕宝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原告为燕宝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0.5元/㎡/月,营业房0.6元/㎡/月。燕宝花园小区某某营业房业主为李军,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6.68㎡。2010年5月25日,被告与该房屋业主李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房屋至今。被告与业主李军约定,在租赁期间由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应交纳物业服务费556.99元(38.68㎡×0.6元/㎡/月×24个月)。上述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复印件)、缴费通知单二份、催费通知单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燕宝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依约为燕宝花园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该小区某某营业房业主李军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因自2010年5月25日至今,业主李军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告,二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应从其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556.9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因原告未及时排查雨漏管,导致雨漏管堵塞、被告房屋漏水、门头损坏,而原告并未予以解决,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因被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房屋漏水的原因及原告是否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于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556.99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被告于小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