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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3490号

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勤楠、柴磊、杨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李勤楠,柴磊,杨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490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高荣,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楠。被告柴磊。被告杨建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勤楠、柴磊、杨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刘广东。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曼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