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3490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高荣,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勤楠。被告柴磊。被告杨建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李勤楠、柴磊、杨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广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刘广东。
审判员 赵兴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曼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