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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605号

付晓强与韩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付晓强,农民。被执行人韩丽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晓强与被执行人韩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车延新

审判员  王坚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