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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恢39号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纪利银、王洪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纪利银,王洪涛,王景鹏,宁本昌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纪利银。被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王景鹏。被执行人宁本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纪利银、王洪涛、王景鹏、宁本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