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欣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纪利银。被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王景鹏。被执行人宁本昌。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纪利银、王洪涛、王景鹏、宁本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