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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68号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长春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河县亚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长春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河县亚涛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禄,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石,董事长。被执行人柳河县亚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雁午,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永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河县亚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