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85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负责人:李举生,经理。
被执行人:刘波涛,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波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以(2015)莱州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波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波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波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波涛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波涛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波涛的银行存款1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荆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