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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1-1号

郝森与王向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郝森,王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1-1号

申请人:郝森。

被执行人:王向军。本院在执行郝森申请执行王向军债权纠纷一案,当事人已自行解决,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由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博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振寅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