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华。被执行人付成文。申请执行人刘艳华申请执行付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图民一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艳华据此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7.42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成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艳华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付成文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