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2296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女,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娜与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9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娜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50540.17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朗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渝0110执229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永鸿
审 判 员 刘利莉
代理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