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28号罪犯吕俊海,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5日作出(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吕俊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1月30日止。2013年6月4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七刑执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30日被转送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吕俊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俊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10日,获文化艺术系列活动奖,奖励有效奖分3分。2014年1月27日,被评为优秀通讯员。2016年2月29日,获优秀互监联保组奖,奖励有效奖分6分。2015年2月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93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6分。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吕俊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与他人结伙,采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多次且数额巨大。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俊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