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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3执381-1号

陈春海与陈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海,陈帮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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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海,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宜宾市翠屏区人。被执行人陈帮海,男,1981年2月7日出生,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陈春海与被执行人陈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1503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帮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帮海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夏朗牌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2年,即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