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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730号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董庆强、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董庆强,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730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宏萍,该公司淮盛园小区物业职员。被告董庆强。被告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庆强、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担负。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