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3执75号

张宝亮与栗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宝亮,栗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7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亮。被执行人栗辉。申请执行人张宝亮与被执行人栗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鲁北机动车商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292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张宝亮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鲁北机动车商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多个账号,但余额不足,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鲁北机动车商城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拟进行评估拍卖,但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秘杰云

审判员  邱海军

审判员  高文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