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特8号申请人田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原底乡南头村一组,村民。被申请人史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日,汉族,住三原县嵯峨乡三社村二组,村民。系陕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驾驶人。
申请人田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史某所有的陕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惩生年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田某某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邑县支行的60000元存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史某所有的陕某号重型自卸货车惩生年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园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