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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92号

李爱文与马康永、谭红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文,马康永,谭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文。

被执行人:马康永。

被执行人:谭红玲。申请执行人李爱文与被执行人马康永、谭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张恒贵

代理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