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文。
被执行人:马康永。
被执行人:谭红玲。申请执行人李爱文与被执行人马康永、谭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3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张恒贵
代理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