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2952号
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衢州市农市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黄水明,总经理。
被告:周辉蓉,、12号摊位。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辉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周辉蓉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农贸城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华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