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终31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洪平,男,1988年11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洪平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京010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洪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杨洪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杨洪平,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害人白×1(女,13岁)于2015年4月20日离家出走后,到被告人杨洪平所在的北京鼎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聘模特,杨洪平作为公司负责招聘人员对白×1进行面试并查看了其身份证。当日被告人杨洪平在明知被害人白×1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带白×1到本市海淀区酒店开房,在酒店6014房间内与白×1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杨洪平于2015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杨洪平于2015年4月30日所做供述,证明2015年4月19日(应为20日)被害人白×1到其所在公司应聘,其负责面试,以平面模特的前期包装费为名,收取白×1九百元。后其以为白×1找住处为由带她到酒店,用其身份证开房,是6014房间。进屋后其对白×1称“你来北京没有住处,也没有钱花,没有朋友,要不我做你男朋友吧”,白×1同意了。当晚二人发生了三次性关系。其开房时没有登记白×1的身份信息,因为知道她年龄小,酒店有可能不让其与白×1一起住。被告人杨洪平于2015年5月1日所做供述,证明其在面试的房间看白×1的身份证了,白×1从书包内拿出的身份证,其看身份证就怕她拿别人的身份证应聘。2、当庭播放的2015年5月1日杨洪平在海淀区看守所108提讯室接受讯问录像,显示10:54至10:56分,民警:“你怎么知道她年龄比较小?看她身份证是吗?”杨洪平:“刚开始看了。”民警:“你在她就是你面试那屋看的身份证是吗?”杨洪平:“是。”民警:“你看她在前台登记的年龄了吗?”杨洪平:“她登记的是15,然后我一算,2001年,这才14啊。”民警:“面试房间看她身份证是吗?”杨洪平:“我大致瞄了一眼,看是不是本人。”民警:“她从哪拿的身份证?”杨洪平:“是从她的书包里边。”民警:“你为什么看她身份证?”杨洪平:“我看她是不是本人,害怕是拿别人的身份证。”民警:“她背了书包是吗?”杨洪平:“她背了书包,拉一个黑色的皮箱。”3、被害人白×12015年4月23日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0日,其到石景山写字楼应聘模特。一叫杨洪平的男子接待其,让其填写个人信息表,并签了试镜合同,还交了900元报名费。杨洪平说给其安排住宿,带其到酒店开了6014号房间。4月21日0时许,杨洪平进屋把其叫醒后,脱了衣服要跟其发生性关系。其推他,他就说“你手里也没有钱,你不答应我,就把你扔在这儿,你还要还我住宿和吃饭的钱”。其心里害怕,后杨洪平就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其是第一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在面试时给杨洪平看过其身份证,其还填写了一张登记表给杨洪平,上面有其年龄身份证号。被害人2015年6月4日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20日其面试时,拿出身份证做了登记。后杨洪平看了其登记的信息就把其带到二楼办公室,让其把身份证拿出来让他看一下。其就从书包里拿出其身份证递给杨洪平,他看了看就把身份证还给其并让其收好。杨洪平问其是不是学生,其说上初二。杨问其为什么不上学就过来了,其说离家出走了。杨洪平让其填写了登记表和合同书,其都填写了年龄是13岁。后杨洪平说给其安排住处,带其到酒店开了房间,与其发生两次性关系。第二天其跟父亲走后,杨洪平给其发信息,说其过生日会送其一个很大的惊喜。被害人2015年7月29日的陈述,证明其在赶集网上应聘信息填写年龄为16岁是因为系统有出生年月选项,最低是1999年。面试时杨洪平把其带到二楼,让其把身份证拿出来,他看完后还给其,让其把身份证收起来。4、证人李×(被害人白×1之母)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其女儿白×1离家出走,4月21日下午,找到女儿。4月22日,其带白×1到之前应聘的公司见到杨洪平,让杨洪平帮忙劝白×1回家。第二天早上,其偷看白×1与杨洪平的聊天记录,问白×1跟杨洪平有没有发生什么事,白×1跟其说她当晚睡着了杨洪平进房间跟她发生关系了,其就带白×1报案了。白×1回去后情绪特别不稳定,有一次差点跳楼了。5、证人白×2(被害人白×1之父)的证言,证明其女儿白×12015年4月20日离家出走,4月21日下午其在鼎悦文化公司找到了白×1,见过杨洪平。杨洪平跟其说拿白×1身份证做过登记,看她这么小没敢把她分到下面去演戏,白×1住宾馆用他身份证登记的,白×1年龄太小不能登记。其把孩子带回去后,她情绪特别不稳定,不跟父母交流,经常把自己关在小屋里,有一次差点跳楼了。6、证人吴×(北京市刑侦总队民警)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1日其曾参与白×1案外协工作,在惠中大厦找到白×1,当时杨洪平在场。杨洪平跟其说白×1年龄小,是未成年人,所以与公司签的合同是无效的,由于白×1年龄小,怕送到怀柔基地出事,就让她在公司呆着。7、证人王×(酒店前台员工)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18时45分杨洪平和一个女孩来到前台,杨洪平出示身份证开房,后和女孩进电梯上楼了。女孩年龄挺小的,因疏忽未登记其身份。8、证人周×(酒店客房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20日19时左右,一男一女入住6014号房间,男子用身份证开的房间,女孩岁数很小,没有出示身份证件。9、被害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卡、义务教育证书等证明被害人2015年4月20日时未满十四周岁。10、被害人白×1与杨洪平短信记录的照片,证明2015年4月22日10:56,杨洪平给白×1发送短信“等你过生日我会送你个很大的惊喜”;当日16:43,白×1给杨洪平发短信“后悔你前天的”。以及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日常生活照片、赶集网截图照片、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洪平明知被害人白×1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判处。判决:被告人杨洪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人杨洪平的上诉理由是其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被害人年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杨洪平所提其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并不知道被害人年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杨洪平在公司负责面试,其在核实包括年龄在内的应聘人员身份信息上负有高于常人的特殊注意义务,被害人白×1的陈述与上诉人杨洪平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杨洪平在面试时看过被害人白×1的身份证;现有被害人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卡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杨洪平与被害人白×1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白×1未满十四周岁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洪平的该项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杨洪平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杨洪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一审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相关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对杨洪平作出的判决,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对杨洪平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洪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杨洪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杨洪平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琪
代理
审判员 赵 松
代理
审判员 仇芳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