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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字第598号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巩崇镇、荆延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巩崇镇,荆延芹,王金华,方国华,张荣欣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巩崇镇,无业。被执行人荆延芹,无业。被执行人王金华,无业。被执行人方国华,无业。被执行人张荣欣,东营市交运集团职工。本院在执行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巩崇镇、荆延芹、王金华、方国华、张荣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351636.86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张立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