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666号罪犯吴某,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舟定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准予减刑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霞琦
审判员 周 勇
审判员 潘嘉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