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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549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549号刘彬,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二里岗南街373号,联系方式156××××5355。陈建华,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隆达小区郭永林,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66号通和盛世9号楼101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03776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华、郭永林在银行的存款127647.54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华郭永林相当于127647.54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陈建华、郭永林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