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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046号

季某与王春梅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东路133号楼三单元602室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某,王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季某。

被执行人:王春梅。案由:继承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季某继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