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46号
申请执行人:季某。
被执行人:王春梅。案由:继承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梅与被执行人季某继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23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按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真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