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168号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4401395K,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华昌路普善人家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玉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泽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建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邹瑞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瑞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嘉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耿振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