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357号原告杨东平。被告王庆之。本院受理原告杨东平诉被告王庆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田润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