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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22执96-1号

孟永珍与杨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永珍,扬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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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孟永珍,女,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公民身份号码:XX。被执行人扬帆,男,XX年XX月XX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普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扬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帆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给付申请人孟永珍欠款5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693元,但被执行人扬帆至今未履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扬帆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孟永珍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黔0422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孟永珍在被执行人扬帆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们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冰

审判员  吴有明

审判员  许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