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恢174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君。被执行人丁海霞。被执行人崔贞民。本院在执行(2011)沾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王安君申请执行崔贞民民间借贷一案中,其中已执行一部分,剩余部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沾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七日
书记员 孟祥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