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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行56号

张一兵与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兵,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802行56号原告张一兵。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王亦农,该局局长。

原告张一兵诉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信访答复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一兵诉称:2010年,原告因为没有住房,经申请获得一套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并按照规定向被告下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交清房款332262元。但后来发现其价格比同小区商品房价格还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下属保障房中心主任就对原告实行打击报复,虽然被告于2012年4月份就撤销了原告的购买资格,但却对原告进行隐瞒,并且于2013年9月9日要求原告缴纳属于个人产权部分的款项,原告按照其要求缴纳了27210元。此后,被告继续对原告隐瞒,直至原告发现真相,被告才将购房款退还原告。原告要求其退还耽误的房款利息,被告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被告在《答复意见》中称:“我局保障中心及时向您反馈了审计意见,并要求您办理退房及退款手续”都是谎言。《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如果真的及时通知我了,应当提供证据。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淮住建信答[2016]36号《关于张一兵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并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约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原告张一兵通过“阳光信访”提出信访,反映共有产权房房款等问题,认为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的淮安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不仅应退还其购房本金,还应支付其相应的利息。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淮住建住建信答[2016]36号《关于张一兵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原告张一兵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撤销淮住建信答[2016]36号《关于张一兵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并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约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行政行为可诉的法定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影响,当然也就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对这个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基本条件。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行立他字第4号)《的答复意见》:

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张一兵通过“阳光信访”提出信访,反映共有产权房房款等问题,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其信访作出《关于张一兵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对原告张一兵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原告张一兵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诉的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一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万春

审 判 员  章晓强

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束佳佳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