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1855号原告姬长进。被告姬广领,现住扶余市。被告杨小华。
原告姬长进与被告姬广领、杨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姬长进、被告姬广领、被告杨晓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6日二被告买楼在原告手中借款人民币4万元,月利1分,并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二被告以没钱为由拖欠至今。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马上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6000元(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6年4月26日,计15个月),并自2016年4月27日起仍按月利1分给付利息到给付时止。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1、欠据一枚。用以证实二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约定月利1分。2、录音光盘一个。用以证实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被告杨小华说把房子卖了还钱。3、证人姬某某出庭作证。主要证实2014年2月26日二被告其家中向原告借款4万元用于还房贷,并约定月利1分,并由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4、证人徐某某出庭作证。主要证实2014年2月26日二被告从扶余打车去我家取的钱,原告给的现金4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的借据。
被告姬广领辩称:原告所述欠款属实,我和杨小华是在我父亲家给原告借的钱,用来还房贷了,但是不同意偿还,被告杨小华曾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姬广领未举证。
被告杨小华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我不知道这个事情。我与姬广领离婚时没有债务,所以不同意偿还欠款。被告杨小华未举证。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6月23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014年2月26日二被告因还房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万元整。原告于当日在姬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家将4万元现金交付二被告,同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1分,二被告在该欠据上签字摁手印。2015年1月26日被告姬广领向原告偿还11个月利息440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辩解、欠据、录音光盘、证人姬某某、徐某某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实二被告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因而二被告负有依约定向原告偿还欠款本息的法律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姬广领、被告杨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整及利息(按月利1分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