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2896号
原告:钟家国。
被告:俞青贵。
原告钟家国与被告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5000元及按月息一分计算的十个月利息5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结欠原告借款55000元,于2015年元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言明月息一分。此后本息均未支付。原告故而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俞青贵归还原告钟家国借款55000元及支付2015年元月30日至11月底计十个月的利息5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文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宁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