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86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周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730元,但原告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提交减免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立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