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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863号

周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3民初863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6月18日书面通知原告周某某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730元,但原告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也未提交减免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立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