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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134号

常珍、郭红侠、徐宁宁与白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珍,郭红侠,徐宁宁,白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134号原告常珍,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原告郭红侠,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原告徐宁宁,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白玲玲,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孙苟良,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珍、郭红侠、徐宁宁与被告白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白玲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珍、郭红侠、徐宁宁撤回对被告白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常珍、郭红侠、徐宁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海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