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658号
原告:刘贵朋,唐山市第七瓷厂待业工人。
被告:李京华,唐山市启新水泥厂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朋诉被告李京华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古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
刘贵朋与李京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658号
原告:刘贵朋,唐山市第七瓷厂待业工人。
被告:李京华,唐山市启新水泥厂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朋诉被告李京华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古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