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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1658号

刘贵朋与李京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贵朋,李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658号

原告:刘贵朋,唐山市第七瓷厂待业工人。

被告:李京华,唐山市启新水泥厂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朋诉被告李京华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古树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