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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3号

芦贝贝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贝贝,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3号申请执行人芦贝贝。被执行人赵平。本院在执行芦贝贝与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赵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光执行员  马宏伟执行员  苏志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