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21执428号

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国、刘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国,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宁中军,局长。被执行人孙国,农民。被执行人刘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孙国、刘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9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敬平

审 判 员  袁永玉

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