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侍爱清,农民,住弥勒市。被执行人弥勒县大容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侍爱清与弥勒县大容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的(2015)弥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弥勒县大容环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侍爱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弥勒县大容环保新型建���有限公司因欠债多,经营困难,于2014年4月30日被他人接管经营,其财产已被其它法院查封,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弥勒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4执48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 判 长 常树文
审 判 员 王建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秦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