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字2036号原告天津市金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306号(蓝岸森林花园项目二期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王英利,经理。被告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地区新开口镇新开口公路北侧。被告范舜凯。
原告天津市金渤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联合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范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丁丁
审 判 员 李 倩
人民陪审员 李少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彦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