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郝振社,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郝振社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廷 来自:
郝振社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郝振社,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郝振社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四方益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