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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2897号

张慧与庄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慧,庄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897号

原告:张慧,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崇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光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庄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3902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慧负担。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