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2897号
原告:张慧,居民。
委托代理人:许崇升,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光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与被告庄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慧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3902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张慧负担。
审判员 杨永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