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72执631、632、633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631、632、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继国,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负责人:贺挺,该××负责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74、575、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陀区支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工商、房管、车管部门亦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631、632、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全军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