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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91号

徐佃来与赵斌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佃来,赵斌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91号

申请执行人:徐佃来。

被执行人:赵斌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徐佃来与被执行人赵斌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00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连云港紫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或投资权益收入或欠付工程价款人民币460000元,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等待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结束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港民初字第00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江尧军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真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