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559-03号
申请执行人:张振鑫,男,汉族,1997年10月8日生,住沧县。130921199710082815
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66年3月8日生,汉族,住沧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父。130921196603082816
被执行人:高庆国,男,197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沧县。130921197210042818本院在执行张振鑫与高庆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
审判员 苏明亮
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