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宋辉,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矫洪旭,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的李福顺申请宋辉、矫洪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辉、矫洪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福顺欠款460000.00元,执行费6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