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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2号

李福顺与宋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福顺,宋辉,矫洪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福顺,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宋辉,现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矫洪旭,现住农安县。本院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的李福顺申请宋辉、矫洪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辉、矫洪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福顺欠款460000.00元,执行费68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建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