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崔志丽,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晓玲,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崔志丽与刘晓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志丽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刘晓玲向申请执行人崔志丽偿还劳务费166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7.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晓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晓玲向申请执行人崔志丽偿还劳务费166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1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刘晓玲于2016年7月22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崔志丽劳务费16600元。被执行人刘晓玲交纳了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149元。申请执行人崔志丽于2016年6月26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高登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