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周长君,男。被执行人冯国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君与冯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七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冯国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综上,本案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七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延军
审 判 员 曲贵臣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