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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11号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11号郁伯娴,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洲海商贸城N3-14,刘金才,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西半屯村;霍桂旺,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瓦子庄村;武书爱,女,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瓦子庄村;于恩景,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故城县西半屯镇天水屯村本院在执行郁伯娴申请刘金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郁伯娴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