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9号罪犯沈学刚,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牡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沈学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2014年7月7日,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七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该犯于2011年8月4日被投入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沈学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学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110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3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犯的减刑间隔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学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学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