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617号申请人上海鸿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区东海镇西首,
法定代表人:郁军,机构代码:60726633-1。被执行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2588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华,机构代码:58677541-9。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巴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2808603.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案号为(2016)苏0583民破1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昆山力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件,案号为(2016)苏0583民破1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巴民初字第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卞 渊执行员 柳心宽执行员 洪文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新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