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201号原告孙昌喜,男,195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武,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宁学帅,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喜诉被告张武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