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民初1201号

原告孙昌喜诉被告张武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孙昌喜,张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1201号原告孙昌喜,男,1952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武,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宁学帅,蓬莱市大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昌喜诉被告张武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昌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