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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147号

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琳、周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琳,周继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147号

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通江路7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况胜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琳,居民。

被告:周继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琳、周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