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147号
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通江路7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况胜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航,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琳,居民。
被告:周继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琳、周继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佳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赖黎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蔡海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